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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(一)

来源:  发布时间:2021-12-10  分享到:

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(一)

  1.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,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?
 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,因参加短期培训、学习或者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,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,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,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,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。
 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,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,选举党的领导机构,所以,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时,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,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时参加党代表大会。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,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,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。


  2.持临时组织关系(党员证明信)的党员,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?
  持临时组织关系(党员证明信)的党员,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,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。


  3.受诫勉谈话或党纪处分的党员,能否被提名为代表、委员候选人?
 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,具体分析、慎重对待、从严把握。受诫勉谈话未满6个月的党员,能否被提名为代表、委员候选人,可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掌握。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未满的,一般不能新提名为代表、委员候选人,继续提名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从严掌握;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(含撤销党内职务)处分的,不能新提名、也不能继续提名为代表、委员候选人。
  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或者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,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,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,在工作中作出成绩,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,具备代表、委员候选人条件的,可以被提名为候选人。
  涉及到具体人选,可由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依照党内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意见,根据代表、委员人选考察情况,综合考虑其本人所负责任、一贯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。
  受到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党员,参照上述原则意见办理。


  4.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,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?
 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,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。这是因为,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代表,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。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,在政治立场、思想品德、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,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。党员涉嫌重大问题,在审查清楚以前,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,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。


  来源:党建读物出版社《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》(第三次修订本)